▲侯友宜認為,警察微罪權處分的修訂應再拿出來討論(示意圖/本報照)
記者張暐珩/台北報導
客委會主委李永得的盤查爭議,引發兩派論戰。前警政署長侯友宜就挺警察,認為不可能要求警察每次盤查的對象百分之百是犯罪者。他隨後再投書媒體,表示樂見政府正視目前台灣司法體制及實務面臨的諸多問題;為了解決司法資源的合理分配及檢警調專業分工問題,微罪處分權的議題應再度被提出來討論。
侯友宜投書21日出刊的「蘋果日報」,他解釋,所謂「微罪」,依《刑法》指的大概是法定最重本刑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專科罰金的輕罪;再則就是犯罪情節輕微情狀可憫恕,或被害人表示不願追究者;這些犯罪行為依現行《刑事訴訟法》,警察機關應移交地檢署檢察官。
舉例而言,過去曾發生過民眾誤以為是野花而隨手摘挖路邊兩朵小花,卻發現是區公所的公有財產,被以竊盜現行犯逮捕;也曾發生拾荒老婦在民宅撿拾價值約3元的7個紙箱,遭竊盜罪送辦;雙方事後想想不過是雞毛蒜皮的小事,都原諒對方,但受理報案程序已啟動,還是必須函送地檢署。「這樣的微罪必須耗費國家資源加以處理嗎?」
侯友宜指出,像是日本在戰後修改《刑事訴訟法》,警察得就特定案件進行偵查後,無須將案件書類及證物送交檢察官,改以微罪處分書按月向檢察官報告;並對附帶處置有相關配套措施規定,如檢察官審視司法警察的微罪處分月報有不當時,仍可指示司法警察再將個案按通常程序送交偵查,否則案件在司法警察階段即告處理完結。
侯友宜認為,日本處理微罪的模式值得參考,站在民眾的角度,既然這些輕微案件進入司法體系後,大部分以不起訴、緩起訴或緩刑終結,為什麼還要當事人歷經繁瑣的訴訟程序,徒耗司法資源?如果這些案件能夠附加完善的監督機制,由警察直接做出處分,不但可以讓司法資源分配在民眾關切的重大案件上,也可以減少訴訟程序對民眾生活的干擾。
侯友宜也相信,透過具有一定法律專業及豐富實務經驗的警察機關首長把關,相信許多微罪在警察端就能初步處理;何況從民眾對警察的滿意度逐年屢創新高來看,難道不應該對警察多年來的努力給予肯定?「政府必須重視這影響人民與法界很久的問題,大膽地從司法資源合理分配的角度解決問題,在刑事訴訟程序中,修訂警察微罪處分的機制,並研擬相關配套措施。 」
最後,侯友宜也提到,司改國是會議101位委員,唯獨不見任何的司法警察代表。警察站在實踐國家刑事司法體系的第一線,是民眾面臨司法機制接觸最早最廣的界面。期待司法改革可以符合民眾期待,讓司法資源合理分配,讓檢察官更可專注用心在重大案件的調查工作,共創三贏!
- Mar 23 Thu 2017 05: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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